特斯拉“以价换量”能玩多久******
特斯拉创下“史低”的降价连续剧还在更新。1月10日,“宣布降价后特斯拉中国3天获得3万辆汽车订单”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当晚,特斯拉中国回应媒体表示,对相关传闻不予置评,“我们没有公布过这方面数据”。
1月6日,特斯拉国产车型全系降价,此番操作距离特斯拉上一次降价仅两个多月,期间还掺杂了两次以补贴等形式出现的促销举措。
降价来得突然,网友调侃,特斯拉车主仿佛变成了“移动的韭菜”。矛盾累积升级,一边降价,一边维权。
新能源汽车市场内卷,特斯拉降价基于自身的商业选择。以价换量增强竞争,在市场上得到积极反馈理所当然。特斯拉方面也给出合理的解释,坚持以成本定价。
此时的特斯拉,有人对它疯狂骂街,自然就有人心动上车。张艺谋曾说,他感谢那些骂他电影难看的人,至少这些人愿意为他的电影买单。
愿意买单的人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这是特斯拉享受到市场积极反馈的后顾之忧。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曾被寄予厚望,无论特斯拉对自己的定位如何调整,服务好消费者的基本商业诉求不会变。
因此,频繁地一降再降,让车主们心里不是滋味需要被体察。路人围观特斯拉前后几次的降价风波,常常对此抱以同情,何况众多车主自己。
不少消费者维权指向降价,毫无预兆以及销售人员“年后没有国补”“现在买最划算”“短期内应该不会再降价”等话术让他们成为“韭菜”。
绕过经销商的直营模式,被视为特斯拉直接让利于消费者的绝佳利器。砍掉中间商,不是销售人员亲自下场赚差价。
做生意讲“信”更讲“誉”。抛开成本与售价问题不谈,近年来特斯拉负面新闻缠身,“刹车风波”屡见不鲜,良好的消费者沟通及售后服务都要得到重视。
一边是科技、高端等标签的加持,另一边是一浪接一浪的舆论危机,特斯拉似乎变成了新能源汽车里的“另一派”,始终有个性,也始终有争议。
价格可以一降再降,但品牌信用、美誉度不能。降价会让更多消费者蠢蠢欲动,让更多竞争对手感到压力,但车企做的不是“一锤子买卖”。
时移世易,中国市场在变,特斯拉所面临的消费者也在变。消费者在市场中有更多选择,意味着特斯拉要在降价之外,提供更多选项。
听听消费者的声音,没什么坏处。直面问题,回应关切也不是什么难事。好生意要“瞻前顾后”,卖车规范、保价制度、售后服务缺一不可。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