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以可持续理念建设农业强国******
作者:牛坤玉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立足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要求”,“发展生态低碳农业,赓续农耕文明”。这一重要论述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阐释相呼应,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农业领域的进一步具体和深化。它明确了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的内涵和具体路径,就是要汲取农耕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从密集型和集约型向生态化和低碳化转变。
中国农耕文明延续千年,具有高度的可持续性。一百多年前,美国土壤物理学之父富兰克林·H·金创作了著名的《四千年农夫》,阐释了东方农业文明可持续发展的精髓。数千年来,中国的农业在支撑高密度人口的同时,维持了高度的可持续性,地力没有受到破坏,源于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民对于农业本质的深刻理解、把握和传承。
在农业实践中,中国农民不断调整农作物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来维持高强度的种植制度。探索了多种维持地力永续的方式,如自古以来就施行的豆科作物与其他作物轮作,将运河污泥、燃料灰烬、人畜粪便最大限度还田的养分循环利用模式,利用梯田作业防治水土流失,三塘串联的模式保存降雨和土壤肥力等。这些农业生产模式在维持农地最大产出的同时,将对农耕资源的保护发挥到了极致。
照搬西方的农业发展模式,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遭受挑战。受到20世纪下半叶在全球掀起的农业绿色革命思潮的影响,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加速了化学农业的进程。从1988年到1998年,中国化肥施用量在十年内连续上升了两个千万吨台阶,在粮食产量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开启了农业种养分离的过程。化肥、农药替代了人畜粪便,机械替代了役畜,农业养分循环的闭环被打破,传承几千年的可持续农业体系在短短三十年间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西方发展低强度的农业系统不同,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注定了中国农业需要通过高强度的作业方式,来支撑高密度的人口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实践告诉我们,一味照搬西方的农业发展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强调要立足“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发展生态低碳农业,赓续农耕文明”,实则是对中国农业发展模式的一次反思和重构,为中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从以往的发展“绿色农业”到今年提出的“生态低碳农业”,意味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的进一步丰富。“绿色农业”的着力点在减污,而“生态农业”则意味着既要减少污染排放,还要维持农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低碳则表示要减少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农业的气候韧性。可见“生态低碳农业”的提出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全面升级,也将为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现代技术与传统农耕文明结合,重构可持续生态农业。中国农耕文明体系是在长期的人口资源压力下,经过长达4000多年的演化逐渐成熟起来的。传承农耕文明是摆脱对化学农药的路径依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时至今日,中国农业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问题,在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中国农村非农化、兼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很难再回到那种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的生态农业模式。
现代的工程技术与传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结合是农耕文明延续和传承的必然举措。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和改进适应各地水土资源条件的间作轮作、生态复合种养以及种养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另一方面,要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借助数字农业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大力开发有机肥制备、土壤改良、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生物农药制造等新工艺,促进智能化控制系统与工程化设备的研发推广,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种养循环模式。
增强政策间的协同性,促进农业发展的生态化和低碳化。减污、降碳、生态、保供协同推进,是未来农业政策体系面临的新挑战。应继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减施等绿色低碳相协同的政策和技术的推广,加大对生态低碳的生产模式以及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促进植树造林、牧场管理和湿地恢复等基于自然的解决路径的实施。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促进增产扩面工程与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的协同,发展适度规模农业,在修建大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水系、湿地等生态廊道的保护。制定以生物多样性指标为补偿标准的生态补偿计划。在消费端,通过减少损耗和浪费、促进食品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农业系统的减排固碳。加大对气候适应型作物品种、农业生产模式以及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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